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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 【2004】635 2004-7-14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应加强取消审批后的税收管理工作,要求纳税人及时将经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后的技术合同和《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及与合同相关的材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各分局应将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存入档案并录入计算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也一并取消。

  二、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348号)中关于免税审批程序的内容停止执行,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三、各分局应做好该免税项目的统计工作。统计内容包括免税合同份数和免征营业税合计数,每半年统计一次,分别在半年及年末终了15日内上报市局流转税处、涉外税处。
取消该项目审批后,各分局在税收管理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取消“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如何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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