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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提固定资产折旧能补吗?

问:某内资企业2005年1月25日进行200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发现其2004年度存在漏提固定资产折旧以及部分差旅费尚未计入费用情况,请问该企业可否税前补扣上述项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0]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该内资企业2004年度漏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补扣(若在年度申报之后申请,则不能进行补扣);部分2004年度尚未计入费用的差旅费,凡能取得合法的票证凭据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补扣(若在年度申报之后申请,则不能进行补扣)。

来源:深圳国税网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链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6)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6)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纳税自查和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5]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4]3号

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链接:

内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规定--《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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