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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所得税税法对内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如何规定的?

问:现行所得税税法对内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对内资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来源:深圳国税网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链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6)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6)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纳税自查和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5]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4]3号

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链接:

内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规定--《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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