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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如何摊销?

问:内资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如何摊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综上所述,对于开办费,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可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但在当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深圳国税网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链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6)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6)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纳税自查和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5]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4]3号

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链接:

内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规定--《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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