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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提交资料清单

  1. 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单位设立时的和以后变更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3. 银行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
  4. 期末存货盘点表
  5.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享受优惠政策的批文复印件
  7. 本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
  8. 未经审核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9. 纳税申报表
  10. 已缴纳各项税款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11. 重要经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12. 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13. 备注:以上资料中的复印件,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收费标准

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收费最低标准如下:

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 101--500万元 501--1000万元
最低收费标准 2000元 3000元 4000元
资产总额 1001--3000万元 3001--5000万元 5001--7000万元
最低收费标准 5000元 7500元 10000元
资产总额 7001--1亿元 1亿元以上--2亿元 2亿元以上--5亿元
最低收费标准 15000元 25000元 40000元
资产总额 5亿元以上--10亿元 10亿元以上  
最低收费标准 50000元 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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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链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5]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0号 2005-12-15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七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同时废止。

解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称“新办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新办法的出台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

问:此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作出的?

答: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方针。1998年,制定下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该办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汇算清缴的主体不明确,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汇算清缴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在税收征管中,实际上把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截然分开,造成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汇缴新机制始终难以建立,大部分地区的基层税务机关仍然在汇算清缴中承担着“纳税人保姆”的职责,致使汇缴主体不明确,难以明确界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汇缴中的法律责任。
二是年度纳税申报期限较短,申报质量难以保证。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但在2月15日前,企业部分相关财务事项可能尚未完结,有的财务报表尚未完成,加之年终岁末事务多,难以进行准确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同时,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有关税前扣除等事项一般都在年度终了一定期间才能办结,往往审核、审批时间的滞后也影响年度纳税申报。因此,在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可能出现未批先扣、申报不实、被动偷税的现象;税务机关由于纳税申报时限临近,容易出现审核不严、流于形式,加大了执法风险。
另外,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的规定,对汇总纳税及其成员企业的申报,有相当大的难度。由于汇总纳税企业层级过多,且核算复杂,规定其总机构在年度终了45日内申报所得税是无法做到的,而各层级分支机构的汇总报送时限也没有做具体明确。在税收征管中,各地税务机关关于申报时限有各自的规定,由于不同层级之间的申报时限要求不同,造成了征纳双方的矛盾。
三是汇算清缴程序不规范,汇缴检查流于形式。现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但此时纳税人汇算清缴还未结束,即使检查出问题也不能对纳税人进行相应处罚。另外,总局曾规定汇算清缴检查面不得低于40%,并要求各地上报检查情况,而面对每年迅速增长的户管和相对数量少的检查人员来讲,矛盾则更加突出,使汇算检查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流于形式。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出台了新办法。

问:此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
明确主体,就是要准确定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的角色,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即:纳税人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对全年应纳的所得税进行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是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应研究规范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对纳税人汇算清缴进行政策解释和程序辅导,对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
规范程序,就是要统一和规范征纳双方各自在汇算清缴中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步骤,完善汇算清缴文书,完备汇算清缴手续,保证汇算清缴工作严密、有序地进行。
优化服务,就是要求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内切实履行职责,改进服务方式,建立快捷、有效的纳税服务体系,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以优质服务促使纳税人汇算清缴质量的提高。
提高质量,就是要通过评估、检查等手段,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准确性。这是完善汇缴的落脚点,核心问题是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

问:经过修订的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体现了哪些新特点?

答:总体上看,此次修订涉及的内容很多。概括起来,“新意”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同时,为明确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新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新办法同时明确了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无论盈利和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新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中的职责,包括及时受理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逻辑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及时办理应补、应退(抵缴)税款等工作。
二是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新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上述规定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从而有利于让纳税人有充足的时间收集有关纳税资料、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自行进行纳税调整;有利于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服务工作;也有利于申报与缴税同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并可以准确界定纳税人欠税、偷税的法律责任。
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因寿险业务涉及保费的精算,所需时间较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185号)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税务管理行为。新办法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涉及的税务管理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一方面,规范了企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行为。新办法第七条明确了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报表、资料的具体范围。另一方面,规范了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行为。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税务机关各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四是增加了优化服务的规定。新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汇缴期内,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新办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宣传和服务,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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