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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已经取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中第八条规定,取消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核准的后续管理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规定: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应作为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平均分五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取得上述收益,如果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来源:深圳国税网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链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6)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6)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纳税自查和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5]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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