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有17%,13%和0(限于出口货物)三种。
因此,该纳税人将在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需要按17%或13%对前两个年度补缴税款,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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