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减免规定
一、起征点的优惠:
从2003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按月征收的,私房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经营为月营业额2000元。
(二)按次征收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凡未达到上述营业额标准的纳税人则不用缴纳营业税。
二、减免税优惠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这里所说的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这里所说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和伙食的业务。
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经深圳市卫生局登记注册并予公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服务。这里所说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植保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这里所说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7.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牧业、林业、水产业。
8.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9.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为了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的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除了这些免税规定外,还有对个人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税。
所谓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价款是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可对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免征营业税;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可对其除货物以外的部分免征营业税,货物(样品、样机、设备等),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可对其包括这些母本等样品价值的全部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10.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量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A.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B.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C.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D.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销售价格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对销售积压空置的商品房,在2002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12.对1998年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3.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对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限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谓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1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1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7、营业税的减免规定
8、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9、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10、房产税的减免规定
11、车船使用税的减免规定
12、印花税的减免规定
1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
14、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5、来料加工免税项目资格认定管理
16、减免税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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