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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
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各级政府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国务院对贯彻实施这部法
律十分重视,于今年1月6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
话。同时,国务院法制办针对目前一些地方、部门就《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条文如何理解的问题也
提出了答复意见。根据总社领导的指示,现将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
的讲话》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予以印发,供学习参考。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政府管理
创新和职能转变。在新年之初,国务院就召开这样一个会,请各省的省长、各部的部长参加,足见
这次会议的重要。为什么贯彻一个法要召开这么高规格的会?因为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我们各级
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亲自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去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年7月1日起正式
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各级政府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国务院对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十分重视。去年9月23日,召开常务会议进行了专门研究;9月底,下发
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10月下旬,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全国政
府法制部门会议具体研究贯彻实施问题;11月初,国务院举办了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12月初,国务
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安排意见》。各地区、各部门也按照国务院的
要求,做了许多准备工作。今天的会议,就是总结前一段工作,部署下一步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确保这部法律全面正确实施。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
律。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近年来,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了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取得了积
极的成果。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行政审批制度中长期存在的审批项目过多过滥、程序
繁琐、责权脱钩、监管不力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种状况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
展的要求,不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要求,也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廉政建设的要求,必须
从根本上加以改变。行政许可法是在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制定的。这部法律的
公布施行,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将促进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进一步制
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也将有力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和职能转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人民
政府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行政许可涉及的事项,多数直接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相
关、一些行政机关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多数发生在行政审批环节上。办一件
事有时要跑许多个部门,盖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公章,拖的时间很长,人民群众意见很大。行政许可
法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对简化行政许
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对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和监督作出了详
细规定。这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为民办事,便民服务,从而使政府工作更好地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
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
革,既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保障。现在,不少
行政许可事项是政府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也有一些行政许可事项实际上是有的
地方和部门搞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妨碍了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行政许可法从调整政府与企业、
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出发,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范围和权限,减少不必要的
行政许可事项。这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管理方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
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依法治国是党
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治国者先受治于法”。行政机
关不依法行政,就无法要求被管理者守法。只有建设法治政府,才能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现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滥用行政审批权,侵犯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地方发生的
群体性事件,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许多与滥用行政权力有关。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是,
行政权力应当依据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机关违法同样应当承担责任。这不仅有利于
确保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从源头上防止审批中的“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的“寻租”
行为,也必将大大提高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
第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政府工作中,必须健
全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民主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制度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制度。行
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依据、实施和结果公开制度,行政许可信息共享制度,设定与实施行政许
可听证制度等,进一步规范了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监督行政权力的制度和程序。这将有利于促进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总之,各级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真正
把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作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
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职能问题是政府管理的核心问题。政府管理创新,关键在于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措施,不仅是对行政许可制度本身的重大改革和创新,
也对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提出了新的
要求。多年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们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
能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政府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是一个很好的契机。我们要抓住这个契机,
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条件下政府的四项主要职能。以往我们比较重视经济调节,近年来也开始重视市场监管,这是完全
必要的,也积累了许多经验。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们还要进一步改进经济调节和
市场监管方式,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真正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
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抗击非典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要更加重视履行政府的社会
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也是当前政府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要求,各级政府要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倾斜,各级领导干部的精力
要更多地放在推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上。在社会管理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健
全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城乡社区管理
机制等,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当前,特别要加快建立健全各
种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在公共服务方面,要不断完善公共政策,加快公共基
础设施建设,健全公共服务系统,大力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特别要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扩大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方面
的工作,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坚决实行政企分开。这是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的关键所在。要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
可法,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继续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企
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和整
个社会的活力与效率。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政府管理职能和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确保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的各项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的责任。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特别
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
的主体地位。今后,国家只审批或核准政府投资的项目和关系经济安全、涉及重大布局、影响资源
环境的项目,以及限制类项目。其它投资项目,由投资者自主决策,实行备案制。对于必须审批的
项目,也要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加强监管。同时,政府通过制定和完善行业规划、产
业政策和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实施行业标准和规范市场准入,强化用地管理和银行信贷审核等
措施,合理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和盲目重复建设,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要进一步理顺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关系,推进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和改革,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授权
行为。积极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
性组织,引导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这是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环节,也是做好政府工作的前提。我
们正处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迅速发展的时代,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地区发展差异很大。各级政府只有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民智,才
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近两年,国务院组织各方面专家,
先后进行了水资源利用、油气资源开发、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问题的研
究,今年还将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要进一步完
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明确决策机关的权限和程序,建立和完善重
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所有重大决
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属于
综合性、全局性的决策,要组织跨学科、跨部门和跨行业的专家研究论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
关的决策,要实行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决策责任制度,对
不依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损失的决策,必须严肃追究责任。我们的各级行政机关掌管着
很大的权力和社会资源,决策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严重损失。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
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审慎用好决策权力。真正把科学民
主决策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公开透明和高效便民,是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目标,也是行政
许可法的明确要求。要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行电子政务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政府的组织和管
理,及时把政府决策、服务程序、办事方法向社会公布,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
服务,并自觉接受其监督。推行电子政务建设,要统筹规划,防止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防止贪大
求全、搞成“形象工程”。当前,要重点开展行政审批、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和防伪打
假等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同时,还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推进乡镇和县级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继续搞好市(地)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试点。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部门和单位,如学校、医院以
及水、气、电、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各级政府都要努力增强办事透明度,
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要积极探索强化事后管理、动态管理、间接管理等方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减少因管理方式不当产生的问题。总之,要通过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
平。
三、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本届政府成立后,及时修订了《国务院工作规则》,突出强调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
和加强行政监督三条基本准则,并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依法行政是对各级政府贯彻依法
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障。
要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把我们各级政府及其各个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大大提高一步。
(一)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国务院历来重视政府立法工作。去年,我们
制定了28项行政法规,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条例》、《法律援助条例》
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还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
法》 等5项法律草案。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促进改革开放、加强社会管理和保障人民权益,已经并将
发挥重要作用。今年,要继续紧密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以人
为本,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继续加强经
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重点做好实施行政
许可法,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权利和控制征地规模,加强劳动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
适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
题的立法工作。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进一步创新政府立法工
作方法和机制。在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要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注意相
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具有可操作性。政府立法工作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
相结合,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使
法律法规充分反映民意,具有施行的广泛群众基础。前不久,国务院在审议《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过程中,就采取了先通过报刊、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的办法,修改时采纳了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意见
和建议,效果很好。各级政府都要切实加强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搞好规划,统筹安排,保证重
点,不断完善。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坚持依法行
政,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求所
有政府工作人员都要坚持依法办事,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
键环节,也是需要加强和改进的薄弱环节。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行政执法层次过多、权责脱节、
多头执法的问题比较突出,各自为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也不少;一些执法人员法制观念
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一些地方在涉及人民群众切
身利益的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等问题上违规操作、处置失当,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出
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行政执法中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必须下决心从体制、
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解决问题。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
制。切实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决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要改革行政执法
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
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遵守法定程序。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
究制和评议考核制,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
执法。
(三)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人民政府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必须自
觉地接受人民的监督。行政监督是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实质是人民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必
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要加强对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完善有关程序,妥善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
审查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二要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
法受理,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决定要坚决予以撤销和变更。三要
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
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等,
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同时,要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依法独
立地履行监督职责。
这里,我还要特别强调,各级政府要在加强行政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
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依法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社
会监督,进一步拓宽人民监督渠道,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谋利益。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直接影
响行政执法的效果,关乎群众利益,关乎政府形象。我们各级政府的执法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工作
很辛苦,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
也必须看到,一些基层执法人员执法不公、“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屡
见不鲜,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反映还比较强烈。各级政府要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推进依
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下决心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
执法队伍。各级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法、懂法、守法,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切实
转变工作作风,为基层作出表率。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工作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直接与老百姓打交
道,加强这支队伍建设尤为重要。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办
事能力;也要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同时,要切实严加管理、严格考核、严
肃纪律、从严治政,对那些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欺压百姓的少数害群之马,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
伍。新录用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开公平竞争,择优考核录用,认真把好进人关。此外,
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四五”普法工作,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环境。
四、继续抓紧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行政许可法公布以后,在各级行政机关和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
的要求,认真开展准备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但进展很不平衡,有些地方和部门的思想认识还没
有完全到位。有些同志担心 ,新的管理方法还没学会 ,老办法又不能用了,可能会出现“管理真
空”。也有些同志担心,行政许可事项大量减少后,一部分机构和人员无事可做。应该说,这些担
心不无道理。行政许可法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对做好政府工作确实是一次新的考验。全面正确地
贯彻实施这部法律,至关重要的是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现在,距这部法律正式施行还有半年时间,
还有大量的准备工作要做。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快工作步伐,确
保各项准备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
(一)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
法,不仅要熟悉、掌握具体规定,还要领会精神实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这次会议后,国务
院将举办省部级领导干部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各地区、各部门也要采取办培训班、搞专题讲座等多
种形式,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特别要对实施行政许可人员普遍轮训。今后,各级行政机关公
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要增加行政许可法方面的内容。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普法计划。要集中
一段时间,加强行政许可法的新闻宣传,深入宣传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让
全社会充分了解这部法律,共同参与实施这部法律。
(二)抓好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
的时间表,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清理工作。一是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各部门要对现有的行
政许可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国务院,经审核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编制目录,明确项目
名称和实施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后对外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照国务院保留和取消
的行政许可项目,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对本地区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也要认真清理,作出相
应处理。二是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处理的基础上,对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
关规定进行清理,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修订的要抓紧修订。对确需保留又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
许可项目,要通过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来解决;来不及立法或立法条件不成熟的,可先由国
务院发布决定加以确认。三是清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依法明确实施
机关。对授权由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要依法进行规范,没有法律依据和不符合
法定程序的不得授权。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分别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公
布。
必须看到,这三个方面的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场“自我革
命”。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积极稳妥,不留死角。整个清理和规范工作,
务必在今年7月1日前完成。这里特别强调一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而不是削弱和淡化政府的行政管理。政府该管的事情,必须真正管好,不能出现“管理真空”。政
府不该管的事情,要下决心交给市场、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这样,才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好行
政许可法,也才能真正加强和改进政府的工作。
(三)抓好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制定并不断完善配套制度,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基础
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快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行政许可受
理与审查工作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
定的申诉、检举制度等,都要抓紧制定出来并予以公布,以保证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
(四)切实保障行政许可实施经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
要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作出相应安排。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一般不得收取费用。依法应收取费用的,要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绝不允许
乱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
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实施机关返还或变相返还所收
取的费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 ,而难于法之必行”。行政许可法从起草到公布用了7年时间,立法
固然不易,但真正施行起来也绝非易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各地区、
各部门的领导同志一定要讲大局、讲法治,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规划,搞好组织协调,注重督
促检查,把各项准备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在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
担负着光荣而重要的使命。各级政府要关心法制部门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法制部门的同志们也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重要
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同志们,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繁重。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
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高度负责的
精神,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动民主法制建设,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
出新的贡献。
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
一、总则
1、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有哪些?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2条、第3条、第12条的规定,需要把握以
下几点:
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
认。据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
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护照签证自
办权等的审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
动的行为。因此,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这里的“公开”具体指什么?
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公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包括:(1)实施行
政许可的主体以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要公开;(2)有关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
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3)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
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要公开进行;(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小煤矿的关闭、各种营运车辆的取缔是否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的小煤矿、
依法取得营运许可的车辆,如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被许可人取得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小煤矿的采矿许可
证、车辆的营运证。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的文件,某市文化市场办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将该市130
个娱乐游艺场所压缩到80个,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撤回行政许可?文化部门是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还
按经营条件的优劣决定哪些娱乐游艺场所予以保留?不予保留的,是否给予补偿?
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娱乐游艺场所,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行政许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依法撤回没有违法行为的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对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
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5、某城市为控制大型批发市场(食品、药品、建材等批发市场)重复建设 ,要求新建批发市
场报政府审批。问:对批发市场的数量进行控制,是否可以认为属于“公共资源配置”?
对这类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不应设定行政许可,也不属于公共资源
配置。
6、法律的隐含性规定,如种子法第45条规定 ,种子检验员应经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考核合格,是否可以视为设定了行政许可?这要看种子检验员是否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
种子检验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则不是行政许可;如果种子检验员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且未
经考核合格,个人不得从事有关种子检验服务,则属于行政许可。
7、《旅行社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设定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经培训并持
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是否可以视
为设定了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属于设定行政许可。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个人资格的,应当规
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8、现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行政许可确需保留 ,但一时又难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的,如何处理?
对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事项并且
确需保留的,国务院部门应当提出意见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
确定予以保留的,按照规定程序由国务院发布决定予以设定。
9、提请国务院发布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应当包括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内
容?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原
则上,提请国务院发布决定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决定中应当包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
序、期限。部门规章可以对有关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具体规定。
10、对现行依据带密级的文件实施的行政许可如何处理?
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均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理。清理后确定不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予以修改、废止;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发布决定予以设定。其中,清理后确定应予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果其
依据的法律文件因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的,可以改变管理方式,通过其他行政管理方式实现管
理目的。
11、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地方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地方可以要求从事特定生产活动的企业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行政许
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的规定,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省
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得
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
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
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12、现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如确需保留 ,是否必须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
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现行规章设定
的相应行政许可可以视为行政许可第15条规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
13、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仍需继续实施的,在相应的地方
性法规出台前的效力如何认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
实施满一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未设定行政许
可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停止实施。
14、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5条中规定的“尚末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指具体事项范畴,还是指整个领域?
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5条中规定的“尚未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是指“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的事项。
“尚未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规”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某一事项是否设定行政许可,上位法立法时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下位
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对某一事项
是否设定行政许可,上位法立法时已经考虑,其立法精神、立法原则要求对该事项不设定行政许可
的,则下位法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15、对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中的“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资质的行政许可”如何理解?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
16、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的,如何理
解下位法的行政许可规定权?
2004年7月1日以后,设定行政许可 ,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此
前发布的法律、法规,设定了行政许可但未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的,规章可以对有关
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作出规定,修订法律、法规时应当补充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的规定。
17、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法定条件、标准是否包括部门规章中的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
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部门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规定未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授
权范围,或者没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增设其他条件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行政
许可决定的法定条件。
18、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某一事项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只规定:“×方面的管理办法、
制度由国务院×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可否就某方面的管理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只授权部门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不能视为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
章设定行政许可。
19、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事项由×部门审批”。该部门可否将行政许可事项部分
委托其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即由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再由该部门终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了一道行政许可,部门将初审权委托给下级行政机关,同时保留最终决定
权,实际上是增加了一道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0、规范性文件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是否有规定权?
规范性文件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一但
是,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
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21、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否由部门规章在原上位
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增设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
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
增设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法律、行政法规。
22、如何理解行政许可法第21条中规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主要指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以及相关活
动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23、目前,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中的事业单位,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3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可以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是否所有的规章都可以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许可。这里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5、行政许可法第24条第1款中有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公告的具体要求和形式是什么?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行政一机关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是,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
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是,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
26、行政许可法第28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
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
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检测,是行政机关的检测,还是法定
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的检测?
对某一事项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只能由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主体实施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由事业单位实施检验、检疫、检测的,只能由
行政机关实施。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27、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
理由。行政机关能否口头说明理由?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28、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期限应为多长?
行政许可法第49条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审查被许可人变更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单
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
机关对初次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期限的规定。
29、质检所、药检所、农药检验所检验有关产品、物品的时间是否属于第45条规定的不计算在
审查期限内的情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应当
在检验、检测、检疫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有关检验、检测、检疫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的
审查期间内。
五、行政许可的费用
30、行政许可法第58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创设的
行政许可都不能收费?
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
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据此,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
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能否收费,要看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六、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31、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还能不能搞年检?
根据行政许可第6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对所有的事项进行年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32、行政许可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
人员进行。工作人员是否包括行政机关委托的技术专家等非行政机关在编人员?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工作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其他问题
33、行业组织能否剥夺由行政机关赋予的资格、资质?
对资格、资质的剥夺,是一种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4、在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工作中,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不列入清理范围,一律宣布无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
规定办理。
35、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项目,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有
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包括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有关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费用的规定都
必须进行清理。
36、部门作为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他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规章对企业、
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如交通部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章对交通计量鉴定站的审批,如何清理?
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保留,由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规定程序报批。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处理的
基础上,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进行清理。
(摘自:中国供销合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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