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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解读《证券法》修订案

2005年10月28日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只有两票反对、两票弃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修订案高票通过。全国人大新闻办昨天在北京宣布,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修订案。随着法律程序的结束,本次历时2年零3个月的《证券法》修订工作正式结束。《证券法》修订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许健博士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邀请,全面解读本次修订案。这也是《证券法》修订前后首份针对修订内容进行的全面、系统、权威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文]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证券法修改工作的启动以2003年7月1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机构为标志,委任全国人大财经委研究室副主任许健博士为工作小组组长,牵头负责此次修改。2005年4月,证券法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一审,由此正式进入立法程序。2005年8月,《证券法》与《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同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二审。2005年10月22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三审。

许健博士在解读中,按照《证券法》的框架结构,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等市场行为,到证券交易过程中的参与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服务机构,再到监管机构三大脉络,阐释了修改的核心内容和意义。

通过解读,可以对本次修改有一个清晰的理解,即修改从整体上对整部《证券法》的外延有所扩充,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证券法》只是作为股票现货交易法的地位,为今后金融改革预留了法律支撑的空间。

对证券发行、交易等有关市场行为规范的修改,则将原《公司法》中的有关证券发行的条款完善后全部移到了《证券法》,不再出现“一律两法”的现象,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通过这些修订条款可以看出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即在完善证券交易体系和监管的基础建设过程中,充分体现了证券立法的宗旨是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尽可能从法律上杜绝产生虚假收购和恶意收购行为造成股价大幅度波动,损害公众投资者权益情况的发生。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次修订案中,对相关机构,尤其是监管机构的权责都做出了清晰的界定。与以往不同,不仅是对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权责进行了明确,而且专门明确了监管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这与现行《证券法》对监管机构责任未予明确有很大不同。

与之相呼应的是,修订案将现行《证券法》“法律责任”章节所有的条款都进行了修订。除了加强法律责任的系统性,还注重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可操作性。在这章内有三个层次的违法处置与前十章各条款相对应,第一个层次是行政处罚;第二个层次是民事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第三个层次是刑法处置。(记者 魏璇)

证券法修订之完全解读

许健:第一章修订主要是解决两大问题:一是从根本上解决证券法的调整范围由过去仅仅主要对象为股票债券扩大为所有证券,其中也包括证券的衍生品种;二是对分业经营中出现的混业经营给予了法律支撑,也为以后的金融改革预留了空间。

这两条修订的意义:它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证券法只是作为股票现货交易法的地位,大大拓宽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也为今后我国金融改革中出现的混业经营提供了法律支撑,更重要的意义是为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准备了条件。其中第六条的修订是属于五个重大问题修订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章)

许健:第二章修订的条款,主要集中解决证券发行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将“公开发行”从法理上定义清楚了;二是规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制度和管理,并规定其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责;三是完善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或债券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和门槛以及法定程序;四是增加了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预披露制度;五是建立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的尚未发行证券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证券的纠错机制,并规定了保荐人与发行人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六是规定了证券发行失败限定条件和发行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第一,将《公司法》与《证券法》有关证券发行章节所调整内容的法律边界规定清楚了,原《公司法》中的有关证券发行的条款完善后全部移到了《证券法》,不再出现“一律两法”的现象,完善了《证券法》法律体系;第二,从根本上、从源头上、从制度上控制了过去曾存在过的不符合发行条件的股票发行情况,牢牢把握证券发行关,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第三,在发行环节出的任何问题都将负有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第四,所有这些条款的修订都是从维护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和保证公众投资者权益为出发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章)

许健:第三章修订的条款,主要集中解决八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建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现行《证券法》只适用于上海和深圳两个主板市场,修订案规定证券不仅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二是重新规定了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为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并规定了证券交易品种是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品种进行的交易方式;三是明确了“短线交易”法律对象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及保证了当特定对象违反此条款规定时,股东可以行使的权力;四是规定了申请股票上市应具备的条件、门槛、法定程序以及需要公告的内容格式,并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其依法审核同意;五是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限定条件和权责;六是完善了“持续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证券交易过程中按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披露的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时应披露的信息;七是重新界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围,规定了禁止交易的三大行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的内涵和外延,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和出借自己或者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八是修订了限制性条款,依法拓宽了资金入市渠道,明确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守则。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第一,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出发,建立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法律框架;第二,从现行《证券法》仅仅只作为现货的交易法转化到包括各种品种的证券都可以交易的名副其实的《证券法》,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进程;第三,对上市公司申请上市交易的门槛提高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第四,将原来属于证监会关于核准上市交易、暂停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的权责交回给证券交易所,这表明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开始向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演进;第五,健全了证券市场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了违反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处罚和民事责任,使资本市场消除信息不对称并处于有效率状况有了保障,使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第六,重新界定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三大禁止交易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并规定违法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七,修订限制性条款,拓宽合法资金入市场渠道,规定了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守则,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在这些修订条款中都贯穿一条主线,即在完善证券交易体系和监管的基础建设过程中,充分体现了证券立法的宗旨是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在这部分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等三个条款的修订属于重大问题的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章)

许健:第四章修订的条款,主要集中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完善了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约束条件;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主体和要求;三是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从法律上杜绝了可能产生的虚假收购和恶意收购行为造成股价大幅度波动、损害公众投资者权益情况的发生,对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

许健:第五章修订的条款,主要集中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二是完善了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管理;三是增加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第一、明确了证券交易所作为资本市场运行一线监管者的法律地位和权责,特别给予了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的权力;第二、完善了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措施。这些条款的修订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第一百零二条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章)

许健:第六章修订的条款,主要是强化对证券公司监管和拓宽证券公司的业务:一是增加了设立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和门槛,规定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停业、解散、申请破产的法定程序和监管;二是改变了过去对证券公司综合类和经纪类的管理模式;三是增加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完善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管理;四是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五是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开了口子,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六是改变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式。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第一、加强了证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的管理,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加强防范金融风险;第二、修订了原来限制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第三、加强了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建设,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规定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新制度,从解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历史遗留问题到从根本上杜绝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的发生,充分保障了公众投资者权益。在这章中第一百四十二条的修订属于重大问题的修订内容之一。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章)

许健:第七章修订的条款,主要加强了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制度建设:一是解决了B股交易结算的合法性问题;二是保证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净额结算和货银对付的原则的法律地位;三是在法律上规定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只能用于清算交收,不得用于法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完善了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基础建设,保证了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从根本上保障了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

许健:第八章修订的条款,主要加强了对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管理:一是调整了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外延,明确了对其市场准入的管理;二是明确了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工作职责和应负的法律责任。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从制度上保证了证券上市、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从整体上完善了保证公众投资者权益系统性。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章)

许健:第十章修订的条款,主要以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为指导思想提升证券监管水平:一是明确了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履行的职责;二是调整了被监管对象和增加了监管手段,特别是赋予了监管部门在必要时候可采取的准司法权;三是在法律上规定了使用这些权力的约束条件和守则;四是从法律上保证了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和履行职责的配合机制。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第一、从维护资本市场运行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和发展、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为根本点出发,提升证券监管水平;第二从制度上防止在对资本市场运行监管过程中滥用权力情况的发生;第三、严格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守则。第一百七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章)

许健:第十一章所有的条款都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加强法律责任的系统性,更加注重了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可操作性。在这章内有三个层次的违法处置与前十章各条款相对应,第一个层次是行政处罚;第二个层次是民事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第三个层次是刑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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